添加日期:2015年10月7日 阅读:2116
来自基层法院的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在他们处理的食品药品纠纷案件中,“保健食品”案件占了八成以上的比例。单价较高的保健食品是职业打假人*喜欢的目标,外包装、保质期、广告词、配料成分、添加剂等都是保健食品的“罩门”。
新规消除两大诉讼门槛
根据《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不受害”则没有权利提起诉讼,因此“吃坏肚子”成为状告不合格食品的前提条件,对此,《规定》明确了“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结合两项规定,即无论买假者是否知情,无论是否造成了人身伤害,法院都将支持消费者维权。那么,新规去除两大诉讼门槛会否导致此类诉讼大幅上升?保健食品会否进一步成为职业打假人的重点关注目标?
4种典型“知假买假”均受保护
1.超量购买:这是以往*常见的手段。不符合正常生活需求的情况,在过去是不受保护的。但《规定》实施后,类似购买方式将被法院认可。
2.多次购买:发现某种问题商品后,消费者多次购买,提起诉讼。法院以往会认为这种异常消费的目的是以诉讼来营利,不符合法律有关消费者的定义。但今后,法院将依据新司法解释支持这种做法。
3.不食而诉:一些职业打假人明知某些食品存在问题,购买后不食用,直接提起诉讼。由于没有损害结果,法院以往不支持此类诉讼,今后,这一现状将改变。
4.诱假买假:例如消费者明知某种保健品不合格,仍要求商家代购,付款后便提起十倍赔偿诉讼。由于商家有审核食品药品安全的义务,所以不能因消费者指定而盲目代购,一旦销售不合格食品药品,商家仍要承担责任。
文章来源:
1.凡本网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的所有作品,均为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1168医药招商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http://www.1168.tv”。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1168医药招商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联系邮箱:1753418380@qq.com。
【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
【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